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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程”方案出台免费培训农民工
2006-11-21 14:03:36  作者:finny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根据安徽省委3号文件要求和《2003-2010年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部署,2005年安徽省安排示范性培训任务25万人,在80%以上的县(区、市)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原则上覆盖到以农业人口为主的所有县。通过实施阳光工程,使农民掌握转移就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培
训内容:重点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职业技能培训以“订单培训”为主,根据市场需求,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开展。引导性培训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知识为重点。2005年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编印了《农民务工培训读本》,将免费赠送给受训农民。

  培训基地的认定:实行培训基地准入制,原则上每县认定的培训基地不得超过10个,其中民办培训机构要达到1/3以上。

  项目县安排原则:一是向农业大县、劳务输出大县和革命老区倾斜;二是各市按所属县数的80%推荐重点县(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超过30%的可不受此限制,但农业人口达不到总人口60%以上的县不能推荐)。

  培训对象:凡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16周岁以上的本省农村中青年劳动力或新增劳动力(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凭本人身份证就近申请参加培训,获得项目资助。每个农民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资助的培训补助。

  考核发证:对电工、建筑等实行严格市场用工准入、必须持证上岗的行业,要鼓励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等级证。对家政服务、餐饮等暂未实行市场准入的行业,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免费发放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号的“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合格证书”。

  就业管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以订单、定点、定向和委托培训为主,努力疏通就业渠道,保证受训的农民在结束培训后1个月内安排就业,做到报到一批、培训一批、安置一批。同时,要建立学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实行跟踪服务。

  资金管理: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标准按人均400元确定,职业技能鉴定费、食宿费等由受训学员自理。中央财政、省财政对项目县的补助资金,由财政按省管县财政体制下拨,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须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前先行到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对于上年度节余资金要用于扩大当年培训规模,也可抵作下年省财政扶持资金数。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fykrt.com/article/2006/1121/article_14.html

责任编辑:f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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