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期限的不良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结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该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待遇。如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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